特拉华LLC或C-Corp是面向美国客户(通常也面向美国投资人)的科技或电商业务在美国的默认实体选择。但对于欧盟业务而言,仅有一家美国实体,意味着您需要在每个开展交易的欧盟国家分别注册增值税、没有类似Article 23进口增值税递延的机制,也更难获得欧盟企业买家的信任。建议将特拉华(或类似的美国实体)用于美国一侧的业务,再用一家荷兰BV,通常作为子公司,承担欧盟运营主体的角色,尤其是在您需要进口货物的情况下。
简明结论
对于正在拓展欧洲业务的美国创始人而言,真正的问题很少是「特拉华还是荷兰BV」,而通常是「只用特拉华」还是「特拉华加一家荷兰BV」,即特拉华作为美国母公司,BV作为欧盟运营子公司。
为何很少是非此即彼
美国LLC或C-Corp能让您的美国业务、知识产权和融资集中在一处管理。荷兰BV则能为您提供一个用于开票的单一欧盟增值税注册、在您需要将货物进口至欧盟时可以使用的Article 23进口增值税递延,以及一个注册在欧盟境内、企业买家更愿意签约的合同主体。两者解决的是不同的问题,因此许多向欧盟拓展业务的美国创始人最终会同时运营这两家公司。
一览对比
| 比较维度 | 特拉华LLC | 特拉华C-Corp | 荷兰BV |
|---|---|---|---|
| 设立时间 | 1至3天 | 1至3天 | 约6个工作日(最佳情况)† |
| 设立费用 | ~$300 | ~$300 | 起价€1,295(不含税)‡ |
| 税务结构 | 穿透征税 | 联邦21% + 州税 | 19% / 25.8%(Vpb) |
| 欧盟增值税 | 按国分别注册 | 按国分别注册 | 单一荷兰注册 + OSS |
| Article 23 进口增值税递延 | 无 | 无 | 有 |
| 欧盟买家的信任度 | 部分欧盟买家较不熟悉 | 部分欧盟买家较不熟悉 | 通常更受欧盟买家青睐 |
| 银行开户 | 美国容易,欧盟较难 | 美国容易,欧盟较难 | 缺乏本地经济实质时较难;通常使用金融科技/EMI企业账户 |
| 风险投资友好度 | 中等 | 高(风险投资行业标准) | 欧盟风投高,美国风投低 |
† 最佳情况;典型情况为2至3周,其中包括收集文件和安排翻译所需的时间。所有时间安排均为估算,并非保证。‡ 已包含公证员费用及KVK(荷兰商会)注册费。
按使用场景
- 独立创业的美国创始人,仅面向美国客户 → 特拉华LLC。穿透征税、成本低、结构简单。在拥有欧盟客户之前,无需注册荷兰BV。
- 独立创业的美国创始人,美国与欧盟客户并存 → 特拉华C-Corp加一家荷兰BV子公司。C-Corp让美国融资保持结构清晰;荷兰BV则在单一增值税注册下向欧盟客户开票,并为欧盟买家提供一个注册在欧盟境内的交易对手。
- 计划融资风险投资的美国创始人 → 顶层为特拉华C-Corp,荷兰BV可选择作为欧盟子公司。美国风险投资机构非常倾向于要求有一家美国母公司。
- 计划本人迁居荷兰的美国创始人 → 荷兰BV,配合30%税收优惠以及为创始人本人建立的荷兰雇佣关系;原有的美国实体可以转为子公司,也可以逐步结束。
- 向欧盟进口货物的美国电商卖家 → 特拉华C-Corp加一家荷兰BV子公司,由BV在Article 23下办理进口,将进口增值税递延至增值税申报,而不必在清关时缴纳;C-Corp则继续作为负责知识产权和融资的美国母公司。
美国税务的叠加影响
这是普通美国会计师常常忽略的部分。荷兰BV自身的合规工作相对直接,真正的负担在于美国一侧的申报要求。
- Form 5471。控制一家外国公司的美国人士(US person)须每年提交此表。这是强制性的,内容详尽,在专业服务时间上的开销也不小。
- GILTI(自2026年起更名并修订,具体规则请向美国国际税务专家核实)。这是针对受控外国公司部分低税负境外收入征收的美国税。适用19%或25.8%税率的荷兰BV,税率高于许多其他法域,这对高税负豁免可能具有意义;请与美国国际税务专家核实您的具体情况。
- Subpart F。针对受控外国公司被动境外收入征收的美国税,对以主动经营为主的运营型BV影响较小。
- Section 962选择。允许美国个人对GILTI适用企业税率待遇,通常值得与专家一同探讨。
- FBAR / FinCEN 114。任何对境外银行账户拥有签字权、且账户余额合计在一年内任何时点超过$10,000的美国人士,均须提交此表。
许多创始人每年为一家正常运营的荷兰BV的美国国际税务合规预算数千美元。具体报价请向专家咨询您自己的架构;我们无法为您承诺一个确切数字。
何时一个就够
仅用荷兰BV,适合没有美国客户、也不打算在美国融资的美国创始人,或是完全迁居荷兰的创始人,又或是客户完全来自欧盟的电商业务。仅用特拉华,适合只有美国客户、欧盟营收极少,且预计短期内不会出现欧盟企业买家的情形。
何时两者都需要
- 欧盟营收占总营收的比例较高。
- 欧盟企业买家要求有一个注册在欧盟境内的签约主体。
- 您正在向欧盟运送实物货物,并希望获得Article 23带来的现金流优势。
- 美国创始人本人希望获得荷兰居留身份,并享受30%税收优惠。
本指南仅提供一般性信息,并非税务或法律建议。相关规则和税率可能发生变化,请在采取行动前核实最新情况,并就您自身情况咨询专业顾问。
常见问题
可以,这是一种常见架构。荷兰BV作为全资子公司运营,向C-Corp分配的股息可以受益于美荷税收协定(对符合条件的持股适用较低的荷兰股息预提税率)。请就您自身架构咨询税务顾问。
只要有美国人士控制该外国公司,GILTI(自2026年起更名并修订,具体规则请向美国国际税务专家核实)就会适用。围绕这一点进行重组是可行的,但操作复杂;在依赖这种安排之前,请聘请美国国际税务专家。
机制类似。特拉华是美国风险投资的默认选择;在非风险投资融资的场景下,怀俄明和佛罗里达通常是成本更低的选择。
一般来说是的:美国母公司需要在其所在法域申报,荷兰BV则在荷兰申报。请就您自身情况咨询税务顾问;这不构成税务建议。
许多普通的美国会计师并不经常处理受控外国公司(CFC)申报事务。建议聘请熟悉欧盟子公司业务的美国国际税务专家。
没有。Article 23是荷兰的一项机制,适用于在荷兰设立的BV,让您可以将进口增值税递延至增值税申报,而不必在货物清关时于边境缴纳。特拉华LLC或C-Corp没有对应的机制,还需要在其进口货物的每个欧盟国家分别注册增值税。